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后,義務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為由抗辯;義務人已經自愿履行的,不得請求返還。
第一百九十三條??人民法院不得主動適用訴訟時效的規(guī)定。
第一百九十四條??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六個月內,因下列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
(一)不可抗力;
(二)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沒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喪失代理權;
(三)繼承開始后未確定繼承人或者遺產管理人;
(四)權利人被義務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五)其他導致權利人不能行使請求權的障礙。
自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滿六個月,訴訟時效期間屆滿。
第一百九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訴訟時效中斷,從中斷、有關程序終結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一)權利人向義務人提出履行請求;
(二)義務人同意履行義務;
(三)權利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
(四)與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九十六條??下列請求權不適用訴訟時效的規(guī)定:
(一)請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
(二)不動產物權和登記的動產物權的權利人請求返還財產;
(三)請求支付撫養(yǎng)費、贍養(yǎng)費或者扶養(yǎng)費;
(四)依法不適用訴訟時效的其他請求權。
第一百九十七條??訴訟時效的期間、計算方法以及中止、中斷的事由由法律規(guī)定,當事人約定無效。
當事人對訴訟時效利益的預先放棄無效。
第一百九十八條??法律對仲裁時效有規(guī)定的,依照其規(guī)定;沒有規(guī)定的,適用訴訟時效的規(guī)定。
第一百九十九條??法律規(guī)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的撤銷權、解除權等權利的存續(xù)期間,除法律另有規(guī)定外,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產生之日起計算,不適用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和延長的規(guī)定。存續(xù)期間屆滿,撤銷權、解除權等權利消滅。
二、訴訟時效的特征:
(1) 訴訟時效不受當事人的意志控制并能發(fā)生權利消滅屬于法律事實中的事件
(2) 訴訟時效具有強行性由法律規(guī)定的不得當事人自行約定或規(guī)定
(3) 訴訟時效的效果是期間與事實的結合
(4) 訴訟時效僅適用于請求權,但并非所有的請求權如物上請求權
(5) 法官無權主動釋明并適用該時效的規(guī)定需要當事人提出適用該制度 訴訟時效的起算,也即訴訟時效期間的開始,它是從權利人知道或應當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開始計算,即從權利人能行使請求權之日開始算起。
訴訟時效的起算時間、訴訟時效的終止等都作了具體的說明。一般情況下民事訴訟的時效為三年,它的訴訟時效的起算日應為知道或應知道自己的權益受到侵犯的當天,我們應該注意的是,如果自己的合法權益遭到侵犯,應盡快維權以免錯過訴訟時效。
個人財產所有權
我國有很多法律保護公民合法財產所有權。 《憲法》第十三條第一款:“國家保護公民的合法收入、儲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財產的所有權。”《民法通則》第七十五條:“公民的個人財產,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房屋、儲蓄、生活用品、文物、圖書資料、林木、牲畜和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產資料以及其他合法財產。 公民的合法財產受法律保護,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侵占、哄搶、破壞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凍結、沒收。“《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三條:“有下列侵犯公私財物行為之一,尚不夠刑事處罰的,處十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可以單處或者并處二百元以下罰款: ?。ㄒ唬┩蹈`、騙取、搶奪少量公私物財的; ?。ǘ┖鍝寚摇⒓w、個人財物的; ?。ㄈ┣迷p勒索公私財物的; ?。ㄋ模┕室鈸p壞公私財物的?!? 對于侵犯公民合法財產所有權的犯罪行為,《刑法》作了下列規(guī)定:“第一百五十條 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款罪,情節(jié)嚴重的或者致人重傷、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可以并處沒收財產。 第一百五十一條 盜竊、詐騙、搶奪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一百五十二條 慣竊、慣騙或者盜竊、詐騙、搶奪公私財物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jié)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可以并處沒收財產。 第一百五十三條 犯盜竊、詐騙、搶奪罪,為窩藏贓物、抗拒逮捕或者毀滅罪證而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條搶劫罪處罰。 第一百五十四條 敲詐勒索公私財物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百五十六條 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绷硗猓缎谭ā返谖迨鍡l規(guī)定:“沒收財產是沒收犯罪分子個人所有財產的一部?;蛘呷?。在判處沒收財產的時候,不得沒收屬于犯罪分子家屬所有或者應有的財產?!?/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