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 實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護婦女、兒童和老人的合法權益。
實行計劃生育。
第三條 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
第四條 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家庭成員間應當敬老愛幼,互相幫助,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系。
第二章 結 婚
第五條 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愿,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第六條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于二十周歲。晚婚晚育應予鼓勵。
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結婚:
(一)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
(二)患有醫(y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第八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guī)定的,予以登記,發(fā)給結婚證。取得結婚證,即確立夫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第九條 登記結婚后,根據(jù)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以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
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
(三)婚前患有醫(y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齡的。
第十一條 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受脅迫的一方撤銷婚姻的請求,應當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第十二條 無效或被撤銷的婚姻,自始無效。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xié)議處理;協(xié)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jù)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婚姻無效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有關父母子女的規(guī)定。
第三章 家庭關系
第十三條 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
第十四條 夫妻雙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權利。
第十五條 夫妻雙方都有參加生產、工作、學習和社會活動的自由,一方不得對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
第十六條 夫妻雙方都有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
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guī)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y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十九條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guī)定。
7. 仲裁法關于財產保全的規(guī)定
當事人申請財產保全不可以凍結被告的所有賬戶。
財產保全限于請求的范圍,或者與本案有關的財物。人民法院采取財產保全措施時,保全的范圍應當限于當事人爭執(zhí)的財產,或者被告的財產,并且需要給予被告必要的生活費用。
申請訴前財產保全,由利害關系人在起訴之前向受訴法院提出申請。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并裁定保全的,申請人在30日以內不起訴的即解除裁定保全。訴訟財產保全可以在起訴同時申請也可以在起訴以后申請。
8. 仲裁程序中財產保全的規(guī)定是
一、勞動仲裁強制執(zhí)行會凍結賬戶
1、期滿不起訴的,裁決書發(fā)生法律效力;
2、當事人對發(fā)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裁決書,應當依照規(guī)定的期限履行。一方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guī)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執(zhí)行。受理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執(zhí)行;
3、法院會通知被執(zhí)行人限期履行,如果在限期內還沒有履行,就可以根據(jù)申請人提供的財產線索采取查封、扣押、凍結等強制措施。
二、法律規(guī)定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五十條 當事人對本法第四十七條規(guī)定以外的其他勞動爭議案件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期滿不起訴的,裁決書發(fā)生法律效力。
第五十一條規(guī)定,當事人對發(fā)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裁決書,應當依照規(guī)定的期限履行。一方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guī)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執(zhí)行。受理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執(zhí)行;
根據(jù)《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四條第二款規(guī)定,法律規(guī)定由人民法院執(zhí)行的其他法律文書,由被執(zhí)行人住所地或者被執(zhí)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zhí)行;
勞動仲裁裁決生效后,如果對方沒有在裁決確定的的期限內自覺履行義務的,應該向被執(zhí)行人住所地所在的法院提交書面的強制執(zhí)行申請,在法院受理你的執(zhí)行申請后,就會采取相應的執(zhí)行措施,進行強制執(zhí)行。
9. 仲裁程序中財產保全的規(guī)定有哪些
仲裁中的財產保全,是指在仲裁過程中,一方當事人因另一方當事人的行為或其他原因可能使裁決不能執(zhí)行或者難以執(zhí)行的情況,提出保全申請后,仲裁委員會將當事人的保全申請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guī)定提交人民法院,請求人民法院采取的某中強制措施。 根據(jù)仲裁法和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guī)定,當事人申請仲裁財產保全應按以下程序進行: (1)當事人向仲裁委員會提交仲裁財產保全申請。仲裁過程中,當事人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財產保全申請,只能向仲裁委員會提出。并且財產保全申請只能在提出仲裁申請時或者受理仲裁申請后至仲裁裁決作出前提出。 1、仲裁當事人提出申請。仲裁中的財產保全,必須由仲裁當事人提出申請,而且應當根據(jù)法律的現(xiàn)定在仲裁機構受理仲裁申請后,對仲裁案件作出仲裁裁決前,提出財產保全申請。 2、仲裁當事人應當向仲裁委員會遞交財產保全申請書。按照仲裁程序,仲裁當事人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遞交財產保全申請書,而必須將財產保全申請書遞交仲裁委員會。 3、仲裁委員會應將當事人的財產保全申請按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guī)定提交人民法院。根據(jù)法律的規(guī)定,仲裁委員會應將當事人的財產保全申請?zhí)峤槐簧暾埲俗∷鼗蛘哓敭a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 4、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對財產保全申請進行審查,并決定是否采取財產保全措施以及采取何種措施。 5、仲裁當事人對人民法院財產保全的裁定不服,可以同人民法院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zhí)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