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合《新?lián)=忉尅返?1條及《民法典》第417條,在僅抵押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情形下,一并抵押的建筑物的范圍以抵押時點為界分,抵押權及于抵押時已有的建筑物及在建工程的已完成部分,不及于抵押后新增的建筑物及在建工程的續(xù)建部分。
(四)新?lián)=忉尩?2條:抵押權預告登記需在完成正式抵押登記后方可行使抵押權
實踐中,可能發(fā)生權利人基于抵押預告登記請求行使抵押權的情形,對此,司法實踐中的權威觀點持否定的態(tài)度?!缎?lián)=忉尅返?2條吸收了上述意見,規(guī)定僅辦理抵押預告登記不具有設立抵押權的物權效力,尚需辦理首次登記抵押權方有效設立。在(2020)最高法民申57號案[2]中,最高法院就認為“在案涉房屋僅辦理預售商品房抵押預告登記,未辦理抵押權登記的情況下,案涉房屋上的抵押權未有效設立,此時,M銀行曲靖分行作為抵押預告登記權利人,其享有的是對案涉房屋辦理抵押權登記的請求權。一審法院判令M銀行曲靖分行有權行使優(yōu)先受償權明顯錯誤?!?/p>
為避免訴累,雖然當事人辦理的是抵押預告登記而非抵押登記,但經(jīng)人民法院審查具備辦理抵押登記的條件,預告登記權利人即可主張取得抵押權,無需等待辦理抵押登記后才能主張抵押權。實踐中,已有部分地區(qū)采取抵押預告登記在符合抵押登記條件下自動轉為抵押登記的做法,且該做法已經(jīng)獲得自然資源部自然資源確權登記局的認可。當然,即使在預告登記的有效期內,經(jīng)審查如果當事人不具備辦理抵押登記條件,預告登記權利人請求行使抵押權,人民法院應不予支持,但不影響其在具備抵押登記條件時再行使抵押權。
民法調整的財產(chǎn)流轉關系特點包括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調整平等主體的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公民和法人之間的財產(chǎn)關系和人身關系。
民法調整“平等主體”之間的“財產(chǎn)關系和人身關系”。
民法的調整對象是指民法所調整的平等主體之間發(fā)生的人身關系和財產(chǎn)關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規(guī)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調整平等主體的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公民和法人之間的財產(chǎn)關系和人身關系。
民法調整的人身關系,是指平等主體間基于人格或身份而發(fā)生的,與人身不可分離,不具有直接財產(chǎn)內容的權利義務關系。民法調整的財產(chǎn)關系是平等主體之間以財產(chǎn)歸屬和財產(chǎn)流轉為主要內容的權利義務關系。
資料拓展:
中國民法學界在討論中提出的四種觀點:
(1)認為民法調整一定范圍的財產(chǎn)關系和人身關系,財產(chǎn)關系包括財產(chǎn)所有關系和財產(chǎn)流轉關系;
(2)認為民法調整以商品經(jīng)濟關系為核心的財產(chǎn)關系和人身關系,商品經(jīng)濟關系決定了民法調整對象的平等性質;
(3)認為民法應調整受價值規(guī)律自發(fā)作用的經(jīng)濟關系以及一定的人身關系,具有計劃組織因素的經(jīng)濟關系由經(jīng)濟法調整;
(4)贊同前蘇聯(lián)現(xiàn)代經(jīng)濟法觀點,主張仿效1964年原捷克斯洛伐克民法典和1975年原民主德國民法典,使民法成為公民權益保護法。
1986年制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采用了前二種觀點,規(guī)定民法調整平等主體的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公民和法人之間的財產(chǎn)關系和人身關系。但在中國法學界,對民法調整對象問題仍未取得一致意見。
民法調整的財產(chǎn)關系主要有
我國民法的基本原則,包括以下六項:
(一)平等原則
平等原則是民事法律關系區(qū)別于行政法律關系和刑事法律關系的重要標志。民法的平等原則是指民法賦予民事主體平等的民事權利能力,并要求所有民事主體同受普遍性法律的約束。
這一原則的具體內容為:第一,民事主體資格(民事權利能力)平等。第二,任何民事主體在民事關系中的法律地位都是平等的。第三,民事主體在民事活動中平等地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第四,民事主體所享有的民事權益平等地受到法律保護。這一原則是由民法調整對象的特點決定的。我國民法調整的社會關系是平等主體之間的財產(chǎn)關系和人身關系,因而平等原則必然貫穿我國民法始終。
(二)自愿原則
自愿原則是指民事主體在不違反國家強制性規(guī)定的情況下,有權依自己的意愿從事民事活動。當事人從事民事活動必須自主自愿,任何民事主體都不能借助于經(jīng)濟優(yōu)勢或行政權力強迫他人進行某種行為或不進行某種行為。
這一原則的具體內容為:第一,民法在規(guī)范民事主體的行為方面,體現(xiàn)當事人意思自治。第二,民事主體根據(jù)自己的意愿設立、變更或終止民事法律關系,他人不得非法干預。第三,雙方或多方當事人實施民事行為由當事人自愿協(xié)商。
(三)公平原則
公平原則是指民事主體在為民事法律行為時,應當兼顧各方當事人的利益,正當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公平原則實際上是社會主義道德規(guī)范的法律化。當事人從事民事活動必須公平合理,不能隨意抬價壓價,損害對方利益,不能乘人之危,強迫對方接受不合理的條件。
這一原則的具體內容為:第一,民法規(guī)范要求民事主體在權利、義務與責任的承擔上,體現(xiàn)公平原則,兼顧各方利益。第二,該原則主要是作為當事人在合同關系上應當遵循的原則。第三,人民法院在審理民事案件中,對于當事人沒有明確約定的,應當遵循這一原則。
(四)誠實信用原則
誠實信用原則是指民事主體在實施民事行為中,應誠實守信,以善意的方式履行其義務,不得濫用權利及規(guī)避法律或合同規(guī)定的義務。這一原則體現(xiàn)在合同關系中,具有很高的效力,起到平衡個人利益與社會利益、國家利益的作用,并且具有禁止權利濫用的功能。
這一原則的具體內容為:第一,民事主體行使民事權利,與他人建立民事法律關系,均應誠實,不損害他人利益和社會利益。第二,民事主體在不履行義務造成他人損失時,應當自覺承擔責任。第三,民事案件的裁判人員處理民事案件,應當貫徹誠實信用原則,保護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利,平衡當事人的利益。
(五)公序良俗原則
公序良俗原則是指民事主體的行為應當遵守公共秩序,符合善良風俗,不違反國家的公共秩序和社會的一般道德。這一原則在《民法通則》的第七條中有明確規(guī)定。公共秩序是指國家社會的存在及其發(fā)展所必需的一般秩序。善良風俗是指國家社會的存在及其發(fā)饜所必需的一般道德。
民事活動必須遵守法律,法律沒有規(guī)定的,應當遵守國家政策。同時,民事活動應當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六)禁止權利濫用原則
在法律上,濫用權利的行為是被禁止的,因’為這一行為有損于社會利益和他人利益。構成濫用權利的條件一般包括:當事人有權利存在;當事人有行使權利的作為和不作為:當事人有濫用權利的違法性。權利人行使權利在法律上是應當?shù)?,但是,如果濫用權利,就可能給社會和他人帶來危害,因此,行使權利應當在法律許可的范圍內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