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犯被槍斃的一瞬間,架著死刑犯的兩名武警會怎么做。該法修訂后的兩個多月后,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首次使用注射方式將一名死刑犯處死,這是全國首例,可以很明確地注射死刑是死刑犯普遍更為接受的方式,為什么說死刑犯更害怕槍決,而更愿意選擇注射死刑呢。
1、死刑犯被槍斃的一瞬間,架著死刑犯的兩名武警會怎么做?
死刑犯被槍斃的一瞬間,架著死刑犯的兩名武警會怎么做?犯罪嫌疑人被初審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立即執(zhí)行”,被告人上訴于上級人民法院。上級人民法院終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并移送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復核庭予以死刑復核,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核準死刑”并下達“死刑執(zhí)行命令“。初審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負責執(zhí)行死刑命令,
2、死刑犯在執(zhí)行死刑時,對于死刑犯來說,槍決和注射哪個更害怕?
可以很明確地說,注射死刑是死刑犯普遍更為接受的方式。長期以來,我國死刑的執(zhí)行方式都是采用槍決,最初由武警負責執(zhí)行,現(xiàn)在由法警負責執(zhí)行,1997年年初,新修訂的《刑事訴訟法》明確規(guī)定死刑的執(zhí)行方式是死刑或注射。該法修訂后的兩個多月后,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首次使用注射方式將一名死刑犯處死,這是全國首例,別看我國1997年才正式將注射引入到死刑執(zhí)行中,但實際上我國是全球第二個采用注射死刑的國家,僅次于美國1982年首例注射死刑。
為什么說死刑犯更害怕槍決,而更愿意選擇注射死刑呢?首先體現(xiàn)在藥物上,三種藥物被用于注射死刑,分別是硫噴妥鈉、巴夫龍和氯化鉀,巴夫龍的作用是促進呼吸衰竭和肌肉麻痹,氯化鉀的作用是促進心跳加快、促進血液流動,使藥效能在短時間內(nèi)覆蓋全身,硫噴妥鈉的作用則是使死刑犯喪失意識,不至于給死刑犯帶來太大的痛苦,整個過程在30秒-60秒就能完成。
注意,注射死刑的原理是“呼吸衰竭”,藥物本身是無毒或者低毒的,再加上硫噴妥鈉有促進意識喪失的作用,所以死刑犯并不會感受到太大的痛苦,正是因為注射死刑不會引發(fā)死刑犯生理上的痛苦反應,因此也被用在安樂死上,安樂死的藥物成分與注射死刑藥物成分幾乎是一樣的。我國在試點注射死刑之前,最高法曾征求過死刑犯的意見,當被問及愿意選擇槍決還是注射死刑時,沒有一個人選擇槍決,
這就說明注射死刑在死刑犯中具有很高的認可度,主要原因還是無痛苦、更人性、更人道,如同在睡夢中死去一樣。相較于注射死刑,槍決則顯得血腥得多,一是會給法警帶來心理上的壓力和陰影,二是在執(zhí)行槍決時,為了留一條完整的尸體,執(zhí)行組往往要求死刑犯張開嘴,以保證子彈能從口中穿出,這無形中會增加死刑犯的恐懼,出現(xiàn)大小便失禁的情況也不足為奇,
相較于槍決,注射死刑幾乎是“全自動”的,唯一需要人工執(zhí)行的程序是“靜脈扎針”,與平常的靜脈注射無異,也就是“埋針”,作用是連接靜脈和注射泵。這一步完成之后就不要法醫(yī)親自注射了,按下注射泵的按鈕就行了,推藥過程是電腦操控的全自動注射,不會給法醫(yī)留下心理陰影,等注射完畢之后,法醫(yī)通過檢查心跳、呼吸后,確認死刑犯已死亡,就算是執(zhí)行完畢了。
通過之前對死刑犯面部表情、血壓、呼吸、腦電、肌肉張弛等數(shù)據(jù)的監(jiān)測,注射死刑確實優(yōu)于槍決,痛苦度更小,更人性和人道,雖然我國已經(jīng)將注射死刑納入到死刑執(zhí)行方式之中,但目前槍決仍然是最為普遍的一種方式,最主要的原因在于“司法成本”。注射死刑需要建立專門的藥物注射室或藥物注射車,這個成本遠遠高于槍決,所以在1997年國家只是“建議”有條件的地區(qū)采用注射死刑的方式,而并未“強制”要求槍決一律改為注射,
反觀槍決,只需要在空曠的刑場用一顆子彈就能解決,司法成本更低。另外,不得不說的是槍決的威懾程度更大一些,凡是被判處死刑的,必然是罪大惡極的,比如殺人犯、縱火犯、搶劫犯等,槍決中,血腥的意味更濃一些,能有效威懾犯罪分子和預備犯罪的不法分子,起到極大的威懾作用,雖然注射死刑成本更高、威懾力度更小,但注射死刑是向人道主義發(fā)展的必然趨勢和重要標志,是死刑犯和其家屬更能接受的一種方式。